乐山市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在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、乐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指导下,对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和环保检验,其职责是: 一.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条、第十三条的规定和四川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。
二.执行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》(gb7258—2012)、《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》(gb21861-2014)。
三.执行gb18285—2005、gb3847—2005和gb14021—2011国家环检标准。
四.按照国务院第373号令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7号令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管理规定》的要求,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。· ·
五.负责交通事故车辆的技术检验鉴定。
六.负责交通事故的现场施救。 |